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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盲区有多少——个人收购、转增资本之二

创业创客 • sun792910040 • 发表于 3 年前

关于收购、转增资本我举个简单的例子解释。
老王公司进行股份制发行,将公司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按原持股比例分配给8名自然人股东增资扩股,其中资本公积是财政拨款转入资金产生的资本公积800万。
老王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个人持股的部分计算了个人所得税,但认为公积转增个人股份符合国税发1997第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吗?
根据国税发1997第198号、国税函1998第289号的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份,是专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不征税。
国税发2010第54号文件又再次强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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