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之后的汇报,继离职之后的补充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核心内容:
(一) 执行时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 优惠对象:小规模纳税人
(三) 优惠内容:
1、 湖北小规模纳税人
a. 免征增值税
b. 暂停预缴增值税
2、 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
c. 减按1%缴纳增值税
d. 适用3%预征收率的,减按1%预缴纳增值税
注意:1、该文件适用于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
2、此次减免不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也不适用于征收率为5%的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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