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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目前竟然没有一家市值超过千亿的上市公司 |
为何不注册国内
避税,避的是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在不避税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为20%,个人所得税为25%(股息分红所取得的税率,不知道现在合并清缴了没),综合下来,约38%的综合所得税税率;
我们国家(其实是任何国家)都有跨国贸易或投资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10%的税率,对香港资本投资内地实行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A公司注册在开曼群岛,以开曼A公司为法人独资股东注册香港A公司,再以香港A公司在北京注册中国A公司; 经营实体为中国A公司,那么中国A公司在一个年度内取得1亿的税前利润(这里先不考虑资本公积的问题,或者认为可分红利润为1亿),那么香港A公司可以合法取得9500万的分红;由于香港A公司的股东仍然是法人股东,香港好像只有3%还是1%的税率;投3%算,在香港缴税275万,合法获得9215万;然后,开曼A公司没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只有一年一个固定的注册税,大概是5万美元,约30成人民币;这样最后到个人几账户上的钱就是9185万元;
如果不走以上流程,那么到个人股东手上是6200万,差了近3000万元; 这不是避税么?
来年这个钱还能再经香港以投资形式 投往内地
VIE 结构的典型案例(以互联网公司为例)
以一家国内互联网公司(需内资准入)的上市架构为例,流程如下:
创始人在境内成立运营公司 A(做互联网业务,内资持股);
创始人在开曼成立上市主体 B,在 BVI 成立中间控股公司 C,由 B100% 持股 C;
C 在境内成立WFOE D(外资属性,可与 A 签署协议);
D 与 A、创始人签署 “6 大核心协议”,获得对 A 的控制权和利润归属权;
上市主体 B 在境外融资或上市,投资者的资金流向 B→C→D,最终通过 D 投入 A 的业务;A 的利润通过 “服务费” 流向 D→C→B,由 B 向境外投资者分红。
还有更骚的操作; 上述过程中,由于开曼A公司对注册信息进行保密,所以实际上并不知道其真实的个人股东是谁; 上述开曼A公司股东王老爷,又以自己小姨子的护照在维尔京群岛注册了维尔京B公司,将去年取得的利润中的9000万换成美元(其实分配给香港A公司已经换汇了),约为1300万美元; 以这个为资本在香港再融个700万美元,凑个2000万美元; 与此同时,中国A公司为“公司”发展或开展境外业务需要,在香港向境外发行美元债,利息10%; ”恰好“通过券商C找到了在香港寻求投资的维尔京B公司的香港全资子公司 B Holdings , 然后由B Holdings 全额买入了中国A公司该资发行的所有境外债,期限12个月,金额2000万美元;
一年后,中国A公司还款2200万美元到美元债,并计入该年经营成本;B Holdings 在还掉融资后,又赚了约150万美元;
对了,为了债券利息能做到10%以上,国际信用评级不能太好,有个A就可以了,AAA就不用了; 这个怎么能让标普之类的给个A级评级呢? 好办,在对中国A公司进行审计时,故意留点财务瑕丝就可以了
如果每次发行债券的金额控制到10个美元,利息15%左右,持续操作7年,到手多少?不复利的情况下,就是105%;
那万一还不上呢? 没有万一; 自己小姨的钱怎么可能还不上呢? 这种规模债务的公司,债务构成十分复杂,其他的债主怎么办? 让副总,财务老总去办;这支境外债必须得还了;
@LocalCrush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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